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董
事意见
(资料图片)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及《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我们作为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客观、审慎的原则,对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
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的公司相关事宜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本次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
的事项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保持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工作的延续性和
有效性,有利于公司继续顺利推进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工作,符合公
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将本次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自原届满之日起延长 12 个月。
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左文岐、杜君、谢晓霞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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