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收养的孩子与亲生父母之间没有关系。
我国《民法典》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亲生父母不可以随意要回被他人合法收养的孩子。要解除收养关系要回子女须具备法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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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收养人、送养人双方达成协议,可以解除。养子女8岁以上的,应当征求其本人的同意。
2.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
二、1.收养申请书;
2.收养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复印件;
3.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当事人思想品质、工作表现、经济收入、住房条件、婚姻状况、夫妻感情、子女情况、有无抚养能力的证明;
4.提供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本人生育情况登记,包括既往婚育情况;
5.收养登记机关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疾病的身体健康证明,应附乙肝五项化验单据;
6.银行存款证明及公安部门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7.按规定,收养孤儿一般应在孩子所在地民政部门办手续。
三、找法网提醒您,收养子女的流程流程如下:
1.申请:收养子女的当事人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申请收养,按规定提交有关证件,证明材料;
2.审查:收养登记机关在收到有关证件,证明材料的基础上,遵循收养登记的原则及法律规定中的条件,认真审查,严格把关,依法律规定办理;
3.登记:经审核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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